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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三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不超过2年。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根据文登的情况,一般是每年的11月份开始进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经安监部门对经营场所、经营条件和经营者资质审查符合相关要求后,予以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可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也就是说,文登所有的烟花爆竹零售临时销售点和城区长期销售点,要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可以实行专柜销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现在文登按这一规定,不再审批位于居民楼下的零售网点